法官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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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归属争执不下

将它赠与子女

很多时候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一种解决方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房产往往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间

面对这种经济利益的诱惑

一部分当事人出尔反尔

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甚至要求撤销赠与约定

那么,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随意反悔吗?

近日,海盐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子起诉父亲要求配合过户房产的案件。

基本案情

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订立《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将两人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小王所有,小王随李女士共同生活,但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李女士与王先生协商房产过户事宜,但王先生推托称等儿子成年后过户。今年小王已满18岁,王先生又推托要等小王有独立经济能力后过户。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小王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配合过户。

海盐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王的诉请。

法官说法

实践中,常出现离婚一方反悔,拒绝过户房屋的情形,甚至认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不履行过户义务、撤销赠与。

但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讼争房屋的处置实质上是夫妻双方为了达成协议离婚的目的而承诺履行的义务,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根本不会达成离婚合意。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不能随意撤销。

原标题:《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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