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慢性病的种类
Ⅰ类,共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Ⅱ类,22种:(9)脑卒中后遗症;(10)重症肌无力;(11)精神病;(12)高血压病;(13)糖尿病;(14)结核病;(1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梗塞、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16)慢性心功能衰竭(Ⅱ级以上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慢性房颤、原发性心肌病);(17)慢性肝炎(肝硬化);(18)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19)慢性肾病;(20)癫痫;(2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2)痛风;(23)股骨头坏死;(24)艾滋病;(25)类风性湿关节炎;(26)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27)泌尿系统结石病;(28)重度骨质疏松症;(29)甲状腺功能亢进;(30)强直性脊柱炎。
二、慢性病的认定程序
1、单位职工,医院医保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医院慢性病鉴定小组进行认定。
2、城乡居民慢性病认定实行分片负责,其中对坊、黄石、田头、田埠、长胜、赖村、青塘、固村、固厚、竹笮、梅江、安福12医院医保业务窗口受理,另外肖田、东韶、洛口、东山坝、黄陂、小布、钓峰、蔡江、大沽、石上、会同、湛田12个乡镇的居民医院医保科负责。
3、经初审认定为慢性病的,医院、中医院分别送至医保局进行复核、登记。
4、申请慢性病需提交的材料:
①慢性病申请表(一定要注明需申请的慢性病种,并简述病史、诊治过程、主要检查结果及以后的治疗方案);
②疾病证明书(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中医院);
③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④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要提供能诊断所申请慢性病的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
如:糖尿病的需提供血糖化验报告以及合并症的相关报告单;冠心病的要提供心电图报告单以及心肌酶谱化验报告单等;脑卒中后遗症的需提供CT或磁共振等相关报告单以及有后遗症的医学记录等;慢性肝炎的要提供半年以前的肝功能及DNA检测报告单等。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申请医保慢性病时,首先要了解医保慢性病的病种,以上30种以外的慢性病不能申报。同时要清楚,大部分病种是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可认定。
2、只有疾病证明,没有其他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能认定。
3、医保慢性病只限在门诊就诊时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药费,住院的报帐与是否认定慢性病无关。
4、I类慢性病就诊,在一个年度内医保报销总额与住院报销额合并计算,10万元封顶;II类慢性病每个病种每年统筹基金封顶元,多种慢性病合并最高封顶1元。
5、慢性病门诊就诊时,必须在指定科室(医保科或指定专科门诊)就诊,每次就诊必须携带“慢性病特殊门诊专用病历”,所开具的药品在病历上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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