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年医疗健康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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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健康印江”,添加   我县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年度元/人,年度元/人。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由卫计部门全额资助参合。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由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给予人均不低于30元标准资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老年人参合,由民政部门给予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资助。

二、新农合“两提高、两降低”倾斜政策

  (一)提高重大疾病补偿水平。省级规定的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5种重大疾病按省级相关文件执行,在省级新农合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费用新农合报销80%(终末期肾病报90%)。

  上述25种重大疾病和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血管疾病手术治疗、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50%)、髋关节或股骨头置换、强直性脊椎炎、多发性神经炎、帕金森综合症、心力衰竭等13种重大疾病,在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按保内医疗费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保内医疗费的60%报销。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两参”人员,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提高元(为元/人/年),特慢病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1万元(普通慢性病为1.3万元/人/年,特殊慢性病为3万元/人/年),普通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

  (三)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对当年个人累计保内自付医疗费起付线从元降低为0元,并再实行分段赔付,即:1-元按50%比例赔付、-00元按55%比例赔付、超过00元的按60%比例赔付。

  (四)降低住院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转诊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未经转诊的减半执行。

三、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扶助后,对个人自付部分进行救助。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的费用不纳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

  (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贵州省新农合25种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长期保障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成员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救助。

  (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大病患者是指经新农合补偿后,符合大病保险范围的对象)、最低生活重点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一般保障对象、二十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病住院,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70%救助。

  (三)困难居民人口中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元,新农合每人每天承担80%,民政局医疗救助资金承担20%(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执行)。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用临时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以上(一)至(三)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一般病种和精神病患者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元;贵州省新农合规定25种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00元。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病住院,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从优抚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补助:

  1.一般病种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00元。

  2.重大疾病(贵州省新农合25种重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不低于90%比例给予医疗补助;“三属”人员、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不低于85%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不低于80%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0元。

  (五)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医疗救助,但各类对象年内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救助限额。对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保障政策。

四、医疗费用兜底及非医疗费用专项救助政策

  医疗费用兜底救助对象为全县参加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非医疗费用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及其住院期间的1名陪护人员。救助时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一)减免诊疗费。县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费用减免5%,再进入新农合即时结报平台进行结算。

  (二)对住院患者自付医疗费用的兜底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经严格执行转诊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大病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计生医疗扶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0元以上,超过部分全部予以救助。

  (三)非医疗费用专项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及其住院期间的1名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及交通费给予救助(在县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只救助患者本人;在县外医疗机构和县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救助患者本人和1名陪护人员)。生活费救助标准为:30元/人/天,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救助。当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只救助往返2次)救助标准为:县内50元/人,市内元/人,省内元/人,省外元/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到市内或市外就医的必须严格执行转诊,未经转诊的不予救助。

  (四)对特慢病门诊患者自付医疗费的兜底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患规定的93类疾病或其他特慢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经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剩余医疗费全部予以救助。93类疾病中是我县规定特慢病病种的,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按《印江自治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办法》进行补偿。不是我县规定特慢病病种的,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不设起付线,按80%比例予以补偿,封顶线为10元/人/年。

五、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院提供合医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特殊属性证明(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减轻患者垫资压力。患者出院时,医院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及计生医疗扶助、医疗费用兜底及非医疗费用专项救助”四重医疗保障资金,补偿(救助)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院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

六、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政策

  —年5月,按照“三定两加强”原则,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付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分病种、分批次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首批救治病种为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7类13种疾病。结合我省实际逐步扩大集中救治病种。

  对符合13种大病临床路径的救治对象实行免费救治,具体救助政策是: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新农合报销80%,民政救助20%。终末期肾病,实施年度按病种定额付费,新农合报销90%,民政救助10%。儿童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根据治疗方式,分别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和按病种限额付费,新农合报销80%,民政救助10%(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后,直接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设起付线,不受目录限制,报销剩余费用。

  服务县合管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宣

年12月

主办单位:印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       印江自治县计划生育协会主   编:代红军编   审:任平波编   辑:杨昌建 代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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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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