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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红河州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儿童(含幼儿园儿童)、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保。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个人不再单独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州财政全额补贴,个人不需再单独缴费,可直接看病就医。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参保缴费:按“属地原则”参保缴费,可采取家庭、个人、集体(包括学校、幼儿园、村组)等多种方式参保,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新生儿除外),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所缴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后,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的,不予退费;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间因死亡等原因需退费的,受理时限截止当年12月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在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止)出生的新生儿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办理期出生的新生儿,属本州户籍且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的,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应选择所在县市的“医院”医治。住院时需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新农合证、身份证,做到“人、卡、证”一致,才能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办理相关的转院手续。出院时,如果是在州内或已开通异地就医院的住院费,个人只需要支付个人按规定应付的部分,余下的医院按规定结算。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的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项目:一是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二是住院医疗待遇;三是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四是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0万元。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从元提高到元。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

(十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州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70%。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扩大保障范围:年起,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种、诊疗项目达到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各县市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

(十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从元调整为元,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

(十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9类15种大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目前系统9类15种大病报销比例达85%暂未实现,等州级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后方可调整报销比例),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四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五是因医疗事故或纠纷所产生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六是因违法、犯罪及参保居民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红河州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每年元至0元、元、元12个档次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缴费补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财政对选择元至0元档次的给予30元至元的缴费补贴,对选择元、元档次的给予元的缴费补贴。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并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二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三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县市人民政府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补缴的年限不得享受财政缴费补贴。四是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合计构成:(1)基础养老金是由财政直接出资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现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5元,州级财政补助5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银行利息)÷。五是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元的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

(三)对残疾人养老政策:一是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元的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二是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照元缴费档次标准,由州、县市财政逐年代缴元,个人缴纳元。三是55至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月按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金。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三、技能、就业创业扶贫

(一)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每个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适龄(男16岁至58岁、女16岁至53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提供1次以上就业技能培训。

(二)免费组织转移就业: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根据其意愿,组织转移到省内外就业,转移就业人员年龄一般为:16周岁至45周岁。

(三)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提供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四)给予中介机构服务补贴:从年起,对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农村建档立卡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可按省外转移就业元/人、县外省内转移就业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五)给予就业扶贫基地资金补助:从年10月1日起,对经州级及以上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新吸纳红河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20人以上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六)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从年起,乡镇开发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就业公共服务协理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村大龄(男50岁至60岁,女50岁至55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可给予用人单位元/月·人的岗位补贴,享受政策期限至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为止,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人数由县市根据就业资金筹集情况,实行指标控制。

(七)给予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免除学费,其中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元/人/年。—年对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学员)优先推荐就业。

PS:想了解更多政策信息,请到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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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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