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县医改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华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县医改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0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办〔〕40号)精神,现就我县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城乡困难居民,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按已有规定由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标准从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元提高到元,今后筹资标准由县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三、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华安县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分为四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孤儿;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努力构建多层次救助模式。(一)资助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二)特殊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是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一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6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对象按%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84%的比例给予医疗救(补)助。特殊门诊全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元。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本县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确定。(三)住院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住院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88%的比例给予医疗救(补)助。救助对象全年没有特殊门诊救助的,住院救助总额原则上第一类不超过元,第二类不超过10元;有特殊门诊补(救)助的,全年住院补(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00元。(四)日常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由县民政局按每人每年元发给个人门诊补助。(五)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1.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至2万元,救助0元。2.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至3万元,救助元。3.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至4万元,救助0元。4.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4万以上元至5万元,救助元。5.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救助元。县民政部门应以“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为原则,并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结存情况给予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六)重特大疾病救助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福建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全年累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家庭全年总收入的80%;只有一套住房且没有足以支付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等财产;除维持生产和生活必须品之外没有其它资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再启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应对启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者的审核,避免重复救助,做到公平公正,精准救助。

1.救助病种

救助的病种确定: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心脏病、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的重特大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救助标准

在同一年度内,因医治上述重特大疾病,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仍较重者,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具体的救助标准为:

第一档个人负担的医疗费2万元至5万元,按10%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档个人负担的医疗费5万元以上至8万元,按15%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档个人负担的医疗费8万元以上,按20%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限制在2万元。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度医疗救助封顶金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报县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进行调整。(七)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2.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伴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3.计划外生育分娩,怀孕、流产、堕胎,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费用。4.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的医疗费用。5.挂床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产生的费用。6.因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婚丧喜庆造成食物中毒等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性医疗费用。7.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8.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9.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补(救)助范围的情形。(八)就诊管理1.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或福建省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证等相关证件,以便核对身份。2.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严格审核住院患者的资格及其身份证明,并予以书面确认。严格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执行,如疏于管理导致冒名住院者或擅自违规用药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3.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到上级定点医疗医院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或备案手续;凡因急诊、抢救而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住院报案登记的,实行先住院治疗后报案登记的办法,但必须在住院的五日内,由救助对象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窗口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救助。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认真负责审核医疗救助对象,对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如实出具医疗补助证明书,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患病种类、医疗费用总额、可报销医疗费、医疗补偿金额等。五、医疗救助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民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卫计部门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县新型医院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一)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救助对象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结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再与县民政部门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对未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含异地就医)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后,应持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证)及疾病证明(或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新农合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安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须增填《华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批表》,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二)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疾病证明(或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新农合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华安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并授权有关部门查询家庭经济状况,经乡(镇)调查核实,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公示(不少于5天)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并给予一次性救助。(三)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疾病证明(或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新农合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华安县城乡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并授权有关部门查询家庭经济状况,经乡(镇)调查核实,公示(不少于5天)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给予相应救助。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及次年的第一季度。(四)除“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外,其他医疗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比较特殊的可直接发放。乡(镇)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对象上报的申批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转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一般按季度进行审批、发放(上述另有规定除外)。县、乡(镇)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访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患病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五)对确需到上级定点医疗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六、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1.民政部门主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编制做好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实施工作,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并将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3.卫计部门负责参加新农合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4.农业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5.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将重度残疾人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6.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强化统筹协调   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衔接,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救助对象审核,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增强救助可及性,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县政府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七、监督与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当事人,经调查属实的,要如数追回其所获救助资金,且2年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八、社会力量参与要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衔接机制建设,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居民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本实施办法从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之前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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