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范围

全州县范围内的各类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因各种原因未在学校统一参保缴费的,可在12月31日前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属于困难、特殊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全州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征缴股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

三、年度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标准

普通学生

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72元(政府补助元)

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

全额由政府补助缴费

注: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具有一级等级的残疾人。其中视力、智力残疾为一级和二级。

四、缴费方式、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缴费的,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对学生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其中困难、特殊人员须将相关资格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校,学校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汇总上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负责通知学校按审核结果到合作银行进行缴费。

(二)个人补缴方式

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学校统一参保缴费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后到工行、农行、交行、建行、中国银行、桂林银行和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等储蓄网点缴费,也可在各行政村便民点POS机刷卡或现金缴费。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1、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7月1日起不再受理当年度缴费。

五、居民医保待遇

(一)个人账户待遇

年个人账户为元/人.年。每年根据上级文件按个人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在全州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个人账户按划入金额实行总额控制,超支自负;当年有结余的,可累计结转到下年使用。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共30种)、统筹基金每季度支付标准如下:

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0、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7、血友病/7、慢性肾功能不全/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10、各种恶性肿瘤/7、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7。

(三)住院医疗待遇

1、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2、医疗费报销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可报部分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

90%

10%

二级

75%

25%

三级

60%

40%

自治区三级

55%

45%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4、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

(四)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0元以下(含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备注:上述相关政策可详见《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业务医疗待遇股(医疗住院报销):33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全州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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