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

松桃苗族自治县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摘要

一、新农合补偿时限:为次年3月31日止。逾期新农合不再给予补偿。

二、普通门诊补偿政策:普通门诊补偿只限本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元,参合家庭成员之间不得串用。报销比例:县级定点医疗机构50%,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为80%。

三、特、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

1、补偿范围: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县境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

2、补偿比例及封顶线:补偿比例为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万元。

3、特、慢性病病种范围: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心脏病、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高血压病(II期、III期)、糖尿病、类风湿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甲亢、甲减、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进行性肌委缩、过敏性紫癜、脑瘫、多发性神经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白癜风、过敏性哮喘、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地中海式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特、慢病证办理:须经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确诊,且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病历诊断资料、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近期免冠一寸照两张、当年《合医证》、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送参合地的乡镇(街道)合医站申请办理,《特、慢性病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四、普通住院补偿政策

1、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县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分类标准执行,按级别进行补偿。在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全年度累计起付线,经转诊的参合人员年累计起付线元,减满即不再减。普通住院封顶线20万元。

县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经转诊的

未转诊的

乡镇(街道)卫生院

50

90

县级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

80

县外非定点医疗医疗机构

县外市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75

县外市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外省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65

55

省外国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0

60

50

非协议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协议营利性医疗机构

0

30

2、补偿方式: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未进行现场直补的,原则上新农合不再给予补偿;在县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提供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合医证复印件、发票原件、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外伤原因证明、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回参合地的乡镇(街道)合医站审核补偿(报销资料有其他用途的请提前复印,因报销材料太多不便查找)。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惠政策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两参(参战参核)”人员普通门诊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元,特殊慢病门诊补偿在普通人群特慢病门诊补偿封顶线的基础上提高2万元,特殊慢病门诊、普通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单病种、重大疾病除外)。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两参(参战参核)”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经转诊备案在省级定点医疗住院的不设起付线,未经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减半执行。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取消贫困人口住院预付金,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

4.一站式结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四重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交纳自付费,用后即可出院。

5.跨省就医即时结算:外出务工时,生病住院时,需电话向参合地合医部门办理转诊手续,并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院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即时结算。

六、重大疾病补偿政策:住院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80%、封顶线50万元。

1、省、市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在省、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现场直补,在非定点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回参合地经办机构报销:0-18周岁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可报费用补偿比例%,其中:新农合补偿80%,民政补偿20%);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5种重大疾病,可报费用补偿比例80%。

2、在省、市级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基础上,把各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血管疾病大型手术治疗、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髋(膝)关节或股骨头置换、强直性脊柱炎、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20%)、多发性神经炎、心力衰竭、脉管炎、截肢、帕金森综合症列入重大疾病补偿,可报费用补偿比例80%。

七、大病商保:参合患者年度内住院一次性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市级文件执行。参合人员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政策补偿后,对当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再实行分段补偿。

八、未出生的婴儿:可提前预交参合金,错过参合时限出生的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以参合父母其中一人的身份享受出生年度新农合住院补偿,其享受的封顶线与其父母一方的封顶线共同计算,参合时限内出生的婴儿未参合的不予以报销。

九、70岁(含70岁)以上的参合老人县内住院不设起付线,普通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十、参合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经相关部门证明无他方责任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三方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按新农合政策补偿,补偿封顶线为0元;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将补偿情况张榜公示10天,无举报后再进行拨付。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再发生的后续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予以补偿(如取钢板、功能性缺损修补、功能性康复治疗、陈旧性骨折等)。

十一、参合患者在与我县接壤的湖南省花垣县、凤凰县,重庆市秀山县、酉阳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县外市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执行。

十二、转诊制度:县外住院一律实行转诊、报告备案制度,未执行转诊、报告备案制度的,补偿比例降低10%。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外出就诊前或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外出务工的参合患者境外住院报销,需提供用工单位的证明;危、急重症患者,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越级转诊,补偿时需提供急诊证明材料;参合患者按转诊程序就诊,从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差额补足;从上级医疗机构转下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线;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到县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十三、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贵州医院、贵州医院、贵阳医院、贵阳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贵州医院、遵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铜仁市妇幼保健院、铜仁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4、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合医局—

杨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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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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