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东方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方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实现特困群体通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根据《东方市农村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东方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任务目标

围绕“三年脱贫攻坚,两年巩固提升”的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要求,坚持“精准扶贫、保障基本”原则,通过对困难群体进行救助和帮扶,切实保障和解决困难群体脱贫。力争通过救助和帮扶,实现应保尽保,按期脱贫、精准脱贫。

主要内容及相关措施

(一)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低保条件对象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1.低保补助标准。目前,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元的按照补差的方式予以发放低保补助金。

2.资金来源。低保补助资金由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

3.相关政策措施

(1)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纳入低保的家庭,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施分类施保机制,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按其低保补差标准再适当增加10%—30%低保补助金,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省规定的元/月。如:某农户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有2人,其中有1人为重度残疾人,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元,按低保补差的标准,每人每月应享受的低保金为元(即:低保补差标准为元-元=元),但针对该家庭中还有重度残疾人1人,重度残疾人可在其补差的基础上再增加30%,即该重度残疾人每月实际可享受低保金×(1+30%)=元,另外1人每月享受的低保金仍为元。

(2)经审核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的农户,同等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教育、健康医疗、危房改造等扶持政策。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户享受相当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持政策。

(二)实施特困供养(农村五保)。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范围。

1.补助标准。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均按每人每月元标准予以补助。

2.资金来源。特困供养(农村五保)补助资金由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

3.相关政策。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生活上仍有困难的,也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东方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所有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待遇水平。

1.补助标准。

(1)在乡镇、村两级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例:诊疗费自付部分的2元,0.5元由市财政补贴;对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孤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缴费补助。

(2)患有25种慢性病特殊病病种患者,在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孤儿就医经各项报销支付后,符合救助政策的医疗费部分,给予%补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3)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不设起付线。

(4)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大病救助)补助的年封顶线为5万元。针对个别重特大病患者,在给予大病救助封顶线5万元补助后,仍然十分困难的贫困家庭,经市政府同意,可给予适当追加补助。

(5)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元降至元。

(6)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7)提高所有地中海贫血患者新农合补偿水平。

2.兜底保障。市政府每年整合扶贫资金建立医疗兜底保障资金万元,对贫困人口大病、重病市域内住院患者经合规报销(含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的90%予以兜底,个人只需支付剩余10%部分,如果个人支付的10%部分确实有困难的,可经申请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兜底保障。并开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医院先诊疗后付费“绿色通道”,进行“一站式”费用结算“一单清”。

3.相关政策措施。

(1)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新农合缴费个人缴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新农合报销封顶线为15万元。

(3)25种慢性病每人每年报销最高2万元。

(4)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为22万元。

(5)民政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6)利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向商业保险机构为已参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保险。

(四)实施医疗救助(大病救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病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大病救助)。

1.补助标准。

(1)对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孤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缴费补助。

(2)对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孤儿符合补助政策的医疗费部分,给予%补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3)对纳入低保的贫困户,有家庭成员因病就医的,在新农合救助的基础上,对符合补助政策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最高标准75%补助。

(4)对贫困户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造成费用开支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最高标准75%补助。

(5)医疗救助(大病救助)补助的年封顶线为5万元。针对个别重特大病患者,在给予大病救助封顶线5万元补助后,仍然十分困难的贫困家庭,市民政部门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可给予适当追加补助。

2.资金来源。医疗救助(大病救助)补助资金由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

3.相关政策。对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患重大疾病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医疗补充商业保险救助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个人剩余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治疗后(医院批准转院的),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仍无力支付的,按照一定比例报销,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90%,由市卫计委从市贫困人口大病医疗兜底专项资金中支付(市安排万元设置贫困人口大病医疗兜底专项资金,从市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实施临时救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因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病、上学等造成家庭困难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在申请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给予补助后,还存在困难的,也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补助标准。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补贴。

2.资金来源。临时救助资金由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

3.相关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临时救助的,按省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补助。

(六)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

1.补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元;低保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身份重复的,可以叠加申请)。

2.资金来源。重度(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省级财政安排44%,市级财政配套56%;重度(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省级财政安排50%,市级财政配套50%。

3.相关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主要解决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七)对精神病人提供免费常规服药。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精神病人,给予提供免费常规服药。

1.免费常规服药标准。给予精神病人每人每年1元标准的常规服药。

2.资金来源。给精神病人提供常规服药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足。

3.相关政策措施。东方户籍免费常规服药对象可在东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防所定点取药。

(八)开展慈善救助帮扶。

对因遭遇突发事件,而社会救助政策覆盖不到或按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后仍然十分困难的贫困户,可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帮扶,通过多方募集慈善捐款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度过难关。

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1.要对照全市贫困人口基础数据统计台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尤其是计划实施社会保障兜底的家庭,逐户进行入户调查,准确掌握其家庭真实情况,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农村五保)的家庭,主动帮助其办理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各个环节后,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2.每月都要跟踪了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情况,对因患病、意外突发事件、上学等原因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主动帮助其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等。3.对无证残疾人,医院、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帮助办理残疾等级认定和残疾证等。4.从年9月开始,每月27日之前,将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的名单、病情、医疗等相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

(二)市民政局:1.负责编制低保、特困供养(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事项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并印发给各乡镇(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贫困村,指导、督促各乡镇(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2.要组织人员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尤其是计划实施低保兜底的家庭,在实施分类施保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予以发放低保补助金。3.对申请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或临时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优先给予办理救助,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最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市财政局:负责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筹集、支付,并会同市民政局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四)市卫计委:1.负责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群众新农合报销工作,以及农村群众的大病保险报销服务工作。2.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协调和监督,规范诊治行为。3.负责组织对全市精神病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等级认定,建立台账,并将情况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4.对市民政局实施医疗救助(大病救助)后,贫困户仍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卫计委从市贫困人口大病医疗兜底专项资金中拨付。

(五)市残联:1.负责对全市残疾人(含残疾精神病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等级认定,建立台账,并将情况提供市民政部门。2.对无证的残疾人,负责牵头组织医疗机构和乡镇(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上门服务,进行鉴定并帮助其办理残疾证。3.负责协调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和为精神病人免费提供常规用药工作。

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由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落实等相关工作。各乡镇(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把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工作落实到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落实兜底扶贫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等审核职责。同时要结合各项救助条件、标准,认真组织民政、扶贫等部门工作人员逐村逐组(队)逐户核查兜底对象的基本情况,按照“一类一策”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和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救助准,确保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信息数据一致。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验收,并及时通报情况,确保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进行表扬、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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