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城镇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政策

城镇贫困群众纳入“四道医疗保障线”政策,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组成。因疾病住院费用经“四道医疗保障线”报销后,个人平均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90%。

一、

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每年由财政全额出资为其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暂为元/人/年)、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年为元/人/年),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参加大病保险(年暂为75元/人/年)。财政资助参保标准会根据省市调整参保标准而调整。

二、

享受住院报账待遇

“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为实现无顾虑及时入院就医,贫困人口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免交住院押金,出院时“一站式结算”,只需缴纳经“四道医疗保障线”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

三、

享受门诊报账待遇

1.门诊统筹。年开始实施新的门诊统筹制度,取消个人账户,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中医门诊、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慢性病、日间手术的医疗费用统筹。门诊可报项目有以下几类:

(1)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药费、三大常规、生化检查等医药费用,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

(2)中医门诊就医发生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医药费用,医院报销50%。

(3)7种门诊特殊检查费用:①X光片检查;②数字化摄影(DR、CR);③黑白B超常规检查;④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⑤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⑥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⑦常规心电图检查。门诊特殊检查费用报销50%,年度封顶元。

(4)30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

Ⅰ类慢性病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Ⅱ类慢性病22种:9.脑卒中后遗症;10.重症肌无力;11.精神病;12.高血压病;13.糖尿病;14.结核病;1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梗塞、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16.慢性心功能衰竭(Ⅱ级以上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慢性房颤、原发性心肌病);17.慢性肝炎(肝硬化);18.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19.慢性肾病;20.癫痫;2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2.痛风;23.股骨头坏死;24.艾滋病;25.类风湿性关节炎;26.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27.泌尿系统结石病;28.重度骨质疏松症;29.甲状腺功能亢进;30.强直性脊柱炎。

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90%,I类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与住院统筹基金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II类2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封顶后,医疗救助、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不再支付(孤儿、特困人员除外);43种抗癌特药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

(5)25种日间手术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年度封顶10万元。

(6)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但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年度封顶元,糖尿病年度封顶元。

(7)城乡居民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般诊疗费为14元/次,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3元(含家庭医生履约服务费),个人支付1元。

2.医疗救助。

①日常门诊救助(1万元以下部分):特困人员、孤儿按%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0元。

②重大疾病门诊救助:(1万元及以上部分):特困人员、孤儿按%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1-2万元部分封顶线为1万元,2万元及以上的封顶线为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③孤儿、特困人员、低保人员抗癌特殊药品门诊购药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70%报销后,剩余可报费用由医疗救助再报70%,2万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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