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库伦旗行政区域内具有本旗户籍,除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本旗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取得本旗居住证的旗外户籍人员(含外地务工人员)。
二、个人缴费标准
普通居民、在校学生、儿童
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残疾、优抚对象
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孤儿
元
元
0元
注: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残疾、优抚对象由旗政府补贴元/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孤儿由旗政府全额补贴。以上特殊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
三、缴费期及待遇期
(一)集中缴费期:年9月1日一年12月31日
(二)待遇享受期: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免缴当年个人参保费用。出生后90天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否则自登记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所需材料
1、诊断证明;2、医院收费票据;3、医药费清单;4、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5、无社保卡的需提供信用社银联卡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注:医药费需二次核销的,自行复印以上材料备用,医保局不再提供复印。)
(二)程序
1、在通辽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院即时结算;
2、转市外就医的,提前在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的医院直接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的,出院后将所需手续60日内送至参保地乡镇苏木原合管办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参保地政策和报销比例,使用就医地目录。
(三)起付标准及分段报销比例
费用
分段
乡镇级卫生院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外
医院
起付-1.5万
80%
70%
68%
58%
1.5--5万
90%
75%
73%
63%
5万以上
95%
80%
78%
68%
起付标准
(四)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整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1.4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分段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起付标准
1.4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元)
费用
分段
1.4-3万元
(含3万元)
3-5万元(含5万元)
5-8万元(含8万元)
8万元以上
普通居民支付比例
60%
70%
80%
9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
65%
75%
85%
95%
(六)门诊特慢病
门诊特慢病种类职工由原来41种增加至52种,城乡居民由原来42种增加至55种,申报程序及补偿标准详询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社保所。门诊常见病按要求定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并直接即时结算。
(七)特殊政策
1、“一提高、一降低”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大病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分段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残疾人和伤残程度为1-2级的成年人在旗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起付标准,直接按比例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慢病报销比例提高10%。
2、“一站式”结算服务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多重保障制度的“一站式”结算政策。
3、蒙中医政策: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公立蒙、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50%;使用蒙医药、中医药治疗率达到60%及以上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整体提高15%,否则只对中蒙医诊疗项目及蒙中医药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
五、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简称“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指当年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当年总收入3倍以上的人员);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
(二)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区分普通疾病和18类重大病,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支付比例合规费用的70%,年度封顶限额13万元。
2、特困供养人员:不区分普通疾病和18类重大病,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支付比例合规费用的%,不设年度封顶限额。
3、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不区分普通疾病和18类重大病,起付标准元,救助支付比例合规费用的50%,年度封顶限额3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区分普通疾病和18类重大病,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支付比例合规费用的70%,年度封顶限额8万元。
5、因病致贫家庭救助人员:救助病种范围为18类重大疾病,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支付比例合规费用的50%,年度封顶限额2万元。
18类重大疾病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门诊统筹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唇腭裂、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性抢救治疗、小儿脑瘫。
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办公室)
-(异地安置、异地就医备案、一站式窗口)
-(门诊慢性病备案窗口)
-(医疗保险征缴窗口)
或(保险公司)
监督-
邮箱:klqylb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