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主要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均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委托村(社区)代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补助资金实行分档发放或补差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参照单人户施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到城镇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按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二)收入核算。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作为刚性支出适当扣减。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
(三)不得享受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特殊困难的,可不局限下列规定。一是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二是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三是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四是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五是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云政办发〔〕42号文件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救助供养。年特困救助供养生活救助标准元/人/月。
(一)供养形式。特困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并根据供养形式及生活自理能力情况落实照料护理补贴。
在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特别是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应积极动员到就近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集中供养,以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释放家庭劳动力和促进就业率。
(二)相关条件。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一级视力、听力、言语残疾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指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共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孤儿指父母双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养育形式。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分为分散养育和集中养育,并根据养育形式落实保障标准。年分散养育保障标准为元/人/月,集中养育保障标准为元/人/月。对有集中养育意愿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积极动员到就近儿童福利机构实行集中养育。
(二)相关条件。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是指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及相关特定关系人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重病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地方性氟骨症、克山病及艾滋病病人。
四、临时救助。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的6倍。
大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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